江蘇省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農作物病蟲害測報工作,織牢織密監測預警網絡,提高病蟲害監測預警、決策支持、公共服務和組織管理能力,保障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生產供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與預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病蟲害測報,是指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物保護工作機構或植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機構(以下統稱植保機構)組織專業人員對農作物病蟲害開展監測調查、分析研判、發生流行趨勢預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等公益性、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病蟲害測報工作的監督管理。所屬植保機構負責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的有關技術工作,指導下級植保機構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的有關技術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農作物病蟲害測報工作經費以及測報設備運行維護費等納入本級部門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在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六條 從事農作物病蟲害測報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高溫補貼、野外作業補貼等相應的勞保權益。
第二章 測報隊伍
第七條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農作物病蟲害測報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加強技能培訓,保障人員結構合理、隊伍穩定,保證農作物病蟲害測報工作開展。
第八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農作物種植面積、種植結構、作物種類、病蟲發生特點等,為本級植保機構配備必要的測報人員。原則上每10萬畝作物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測報人員,縣級植保機構不少于3名專職測報人員。列為全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區域站、省級監測重點站的縣級植保機構,專職測報人員分別不少于5名、4名。測報人員配備不足的,應當及時補充。
縣級測報人員應當具備植物保護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農業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
鄉鎮(街道)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按照定崗、定職、定員的要求,至少配備1名測報人員。測報人員應當具有植物保護專業知識或相關工作經歷。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作物病蟲害首席測報員制度,在本級植保機構聘任1名首席測報員,并報省級植保機構備案。首席測報員負責牽頭開展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病蟲發生趨勢分析判斷和監測預警信息發布等工作。
首席測報員應當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擁有良好的團隊協作精神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具有農業技術高級專業職稱,從事病蟲監測預報或植物保護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可以委托或聘用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開展病蟲監測調查輔助工作,并加強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業務管理、技能培訓。
第三章 監測網絡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應當健全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網絡,加強測報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病蟲害監測網點,構建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網絡。
第十二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應當根據農業生態區域特點和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工作需要,原則上按照耕地面積丘陵地區每3萬~5萬畝、平原地區每5萬~10萬畝設立不少于1個田間監測點,園藝及特色經濟作物在主產鄉鎮或面積每2萬~5萬畝設立不少于1個田間監測點的標準,設立農作物病蟲害田間監測站點,重點作物、重大病蟲還應當增加監測站點的設置密度,組建縣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
第十三條 設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可以根據當地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工作需要,組建市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
第十四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工作需要,選擇一定數量的縣級植保機構作為省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重點站,組建省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網絡,承擔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任務;推薦一定數量的省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重點站作為全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區域站,承擔一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任務。
第十五條 省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重點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位于病蟲源早期遷入區或重點過渡區,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常年重發區,以及糧食作物主產區或經濟作物優勢區;
(二)至少建設1個場所相對固定、面積2~5畝、配備必要的自動化、智能化監測設施設備的病蟲標準觀測場,以及5個以上配備智能化監測設備的田間監測點,配備會商室、實驗室、資料室、標本室、養蟲室等場所,以及相應的監測管理信息平臺;
(三)具有專職測報人員4人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應當加強農作物病蟲害田間監測站(點)、監測和試驗場所、自動化智能化監測設施設備、分析檢測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和條件建設,加強對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和更新,保障必要的監測調查交通工具。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農作物病蟲害測報技術研究和新型測報工具研發、試驗示范,不斷提升監測預報水平。
第四章 監測調查與監測信息
第十八條 省級植保機構應當根據農業生產和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需要,按照服務生產、簡便易行的原則,依據或參照農作物病蟲害測報調查技術規范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二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調查方法。
設區市和縣級植保機構應當根據本地農業生產和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需要,確定主要三類農作物病蟲害名錄,制定三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調查方法,并報省級植保機構備案。
設區市和縣級植保機構及其基層測報站點,應當根據一類農作物病蟲害測報技術標準,二、三類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調查方法和有關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要病蟲害以及上級植保機構指定的測報對象,規范開展系統調查和面上普查工作。
第十九條 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信息實行定期報送和緊急報告制度。
各級植保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定期、及時向上級植保機構及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病蟲害監測信息;全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區域站、省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重點站在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的主要時期實行一周一報制度,關鍵時期應當加密報送頻次。
如遇農作物病蟲害新發、突發、暴發等緊急情況,縣級以上植保機構應當在核實情況后,在2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上一級植保機構報告;特別嚴重的,經省級植保機構核實后,向農業農村部及其所屬植保機構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農作物病蟲害發生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編造虛假信息,不得阻撓他人如實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植保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分類記載人工監測調查數據和智能設備監測數據,建立農作物病蟲害監測調查數據的電子檔案和數據庫,健全測報數據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測報資料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各級植保機構應當加強農作物病蟲害監測信息平臺建設,做好數據的采集傳輸、分析處理、匯總報送和保存工作,并保障數據安全。
第五章 預報信息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植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作物病蟲害發生趨勢會商制度,組建專家團隊,根據病蟲害發生特點和農業生產需要,適時對重大病蟲害發生形勢開展集體會商,科學研判發生趨勢,并作出相應預報;對重大突發、暴發病蟲害,關鍵時段應當增加會商頻次,提高預報準確率。
鼓勵利用病蟲害預測專家系統、數理模型、大數據分析等,輔助開展預測分析,提高預測預報水平。
第二十三條 農作物病蟲害預報信息包括農作物病蟲害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作物、種類、時間、范圍、程度以及預防控制措施等內容,并注明發布機構、發布時間等。
農作物病蟲害預報信息分為長期預報、中期預報、短期預報和警報。長期預報應當在距防治適期30天以上發布;中期預報應當在距防治適期10天至30天發布;短期預報應當在距防治適期5天至10天發布。警報在農作物病蟲害一旦出現突發、暴發勢頭后立即發布。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和縣級植保機構重點發布本行政區域內一、二、三類主要農作物病蟲害的長期、中期、短期預報信息和警報,省級植保機構重點發布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的長期、中期預報信息和警報。
第二十五條 農作物病蟲害預報信息實行公開發布制度,縣級以上植保機構負責發布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病蟲害預報信息。其他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預報信息。
第二十六條 發布農作物病蟲害預報信息,可以通過廣播、報紙、電視、網站、公眾號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任何單位及個人轉載預報信息,應當注明發布機構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預報的內容和結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江蘇省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頒布的《江蘇省農作物病蟲害測報管理辦法(試行)》(蘇農規〔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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